第十一条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 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 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 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 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 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 工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