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例说明第45条第1款的规定:
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下雨了,某甲就购买某乙出售的雨伞。如果明天真的下雨了,那么该合同成立,某甲必须将某乙的雨伞买下来。
2.举例说明第45条第2款的规定;
某甲对某乙说: “如果十分钟后某丙出现在我们面前,我就给您100元”。某乙说:“好的。”
第一种情况:某甲说完了以后后悔了,他马上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们,告诉他们马上去某丙的家里,将某丙骗到别处,使得他不可能在十分钟后出现在某甲某乙的面前。如果事后证明果然如此,那么,这就是某甲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某甲要向某乙支付100元。
第二种情况:某乙看到有利可图,偷偷打电话给某丙,要求他十分钟后准时出现,某丙乘车火速赶来,十分钟后果然出现在他们面前。如果事后证明果然是这样,这就是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某甲不用向某乙支付100元
二、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町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与合同履行期限不同。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届满将决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该期限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实际实施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重点解析]
该部分内容仅作一般掌握即可。
此处印证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例如,2006年8月8日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日期为2006年8月20日。则2006年8月8日合同成立,2006年8月20日合同生效。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本节典型习题
1.王海曾签订了四种合同,其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C)。
(A)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 (B)显失公平的合同
(C)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合同 (D)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