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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www.zige365.com 2010-1-22 10:27:2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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