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建造师>复习指导>正文
2014年二建教材变化 法规新考点一代理制度

www.zige365.com 2014-3-11 16:54:2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导语及核心内容:2014年二级建造师新教材,法规内容变化较大,特为大家分析法规的新考点,帮助考生复习。本文2014年二建教材变化法规新考点一代理制度。

知识点一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温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知识点二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要求与规定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响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知识点三 代理人的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物,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复代理所给予的代理称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一篇:配合2014年二级建造师教材变化的最新备考资料之工程监理 下一篇:没有了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
河南2013年一级建造师合格分数线:60|78|96
怀化市2013年一级建造师(含相应专业)考试考后资格复审
株洲市2013年一级建造师(含相应专业)考试考后资格复审
配合2014年二级建造师教材变化的最新备考资料之工程监
配合2014年二级建造师教材变化的最新备考资料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