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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www.zige365.com 2011-3-29 12:16:2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登记编号:云府登80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1

 

 

《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已经2011216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410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特色规划的编制,使城镇建设更具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历史文化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州(市)、县(市、区)、镇的城镇特色规划编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镇特色规划编制工作。正在开展城镇总体规划修改的,应当同步编制城镇特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总体规划纲要时进行重点审查。城镇总体规划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但未编制城镇特色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特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成果在按法定程序报批前,应当报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已编制完成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城镇特色专项规划,逐级上报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特色规划的期限应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第四条  城市、镇详细规划的编制应服从城镇特色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参考城镇特色规划的指导性建议;城市、镇专项规划应与城镇特色规划的强制性要求相互协调统一

第五条  城镇特色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镇特色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六条  城镇特色规划的编制范围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研究重点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增加城镇特色规划控制专题

第七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应当综合分析城镇区位、自然地理、历史文脉传承、空间结构特征、景观环境构成、产业经济状况、社会文化及民俗传统,挖掘城镇自身的特色,明确城镇需要保护和继承的特色内容,突出城镇特色主题形象,梳理特色元素,拟定城镇特色发展策略,统筹安排城镇空间、建筑、景观特色环境,引导和控制城镇物质空间及非物质环境的特色发展。

第八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注重对城镇特色的挖掘,促进城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从云南山地为主的实际出发,体现山地、山水、田园城镇特色;

(三)强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生态文化、产业文化意识,构建城镇特色文化内涵及体系;

(四)分析城镇空间格局的历史演变、城镇变迁历程、城镇发展现状特点,保护和延续城镇的传统特色风貌,继承和发扬城镇的传统文化;

(五)根据城镇的性质及规模、传统建筑风貌、空间形态、景观构成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城镇特色规划的规划原则和工作原则;

(六)服从上位规划确定的城镇特色要求,协调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关系,并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满足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及工作环境的需求,促进特色营造与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第九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应当对城镇区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具有准确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及时无偿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条  编制城镇特色规划的基础资料应当包括:

(一)城镇自然地理、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及空间格局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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