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正文
山西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第65号)

www.zige365.com 2011-4-9 11:24:2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三十二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原则上以单栋住宅楼为对象,也可以住宅小区为对象进行评定。环境性能以住宅小区为对象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三条 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预售商品住宅,在向用户承诺性能等级时,应通过性能认定初审和中期检查,并确保住宅建成后达到预定的性能等级。
  第三十四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结果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认定标志自动作废,不得继续悬挂。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A级以上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核定、晋升资质等级,业绩动态考核,企业信用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商品住宅交易合同、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含性能认定内容,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列为合同备案审查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结果的,一经查出,撤销其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1A及以上级别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取得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审结果,作虚假宣传的,相关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1A及以上级别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第三十九条 伪造、盗用、买卖和转让商品住宅性能等级证书或标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1A及以上级别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专家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清出专家库,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清出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是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统一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和认定委员会确认,并获得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以证明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级。
  第四十四条 A级住宅指执行了国家现行标准且性能好的住宅;B级住宅指执行了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但性能达不到A级的住宅。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