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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办理建造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www.zige365.com 2011-6-30 11:52:4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和《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含房建、市政总承包和设计与施工一体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向初审部门提交书面资质申报资料。
  2、初审部门对企业的建造师注册(或变更注册)和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后,出具“申请办理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信息、通信行业的企业由省直相关专业厅局初审,其余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3、企业持“申请办理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和建造师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建造师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出具“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
  5、企业将“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交送初审部门,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
  6、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建造师注册。
  二、材料要求
  (一)企业办理建造师注册的,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部门出具的“申请办理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
  2、《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另附一寸彩照,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章)、《汇总表》和相应网络数据(网络数据通过注册系统上报);
  3、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二)企业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的,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部门出具的“申请办理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
  2、《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章); 
  3、《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
  4、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5、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
  1、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准后,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资质证书。
  2、做好建造师预注册工作是做好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建造师预注册工作。
  3、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并予以通报,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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