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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流程详细步骤

www.zige365.com 2013-4-24 9:24:02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销注册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始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变更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


增项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重新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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