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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六)

www.zige365.com 2010-5-4 15:35:0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01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违反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注: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什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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