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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复习指导:《建设工程经济》科目83-[12/15]

www.zige365.com 2011-12-15 14:21:5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1Z103013工程建设其他费的组成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一些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土地使用费,由于工程项目固定于一定地点与地面相连接,必须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发生为获得建设用地而支付的费用;第二类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第三类是与未来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征用土地或租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

    (一)农用土地征用费

    农用土地征用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投资补偿费、土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等组成,并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费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等。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建设工程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因进行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而分摊的费用。

    3.房屋征收与补偿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入汁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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