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