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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三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

www.zige365.com 2006-7-3 9:59:1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甲、乙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2.(1)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下列错误之处:

①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根据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应为1500×5‰+(4600+400-500)×3‰=1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12万元。

②将向上管部门的捐款,以及交纳技术监督部门罚款在税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10=80万元。

③未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7÷(1-15%)=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7=3万元。

④按实发工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268.8=51.2万元。

⑤按实际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68.8×(2%+14%+1.5%)=47.04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6-47.04=8.96万元。

(2)调整计算该企业200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17+12+80+3+51.2+8.96=872.1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872.16×33%=287.81万元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已缴税款=20×15%=3万元

2002年该企业应缴所得税额=287.81-3=284.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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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中国网络课堂网 编辑:台北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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