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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真题:中级经济法7(word整理版)

www.zige365.com 2013-12-7 9:59:2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或者: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P20、P289)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题中,甲公司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足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10万元,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甲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P291)

  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工具,2013年6月,甲公司发生活如下事项:

  (1)6月3日,购入一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2)6月11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1万元。

  (3)6月20日,购进一批低值易耗品,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甲公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

  (4)6月23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钢材部分被盗,价值12万元。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应纳的增值税额是什么?

  (3)甲公司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活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根据规定,当月购进的钢材因管理不善丢失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购入钢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2×17%=11.56(万元)。(P339)

  (2)销售下脚料应纳增值税=3.51÷(1+17%)×17%=0.51(万元)。(P335)

  (3)计算不正确。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运费抵扣的进项税额=1×7%=0.07(万元)。(P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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