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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期货从业资格考试_复习指导:关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设想(09/2/24)

www.zige365.com 2009-2-24 13:57:4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和自由化程度的逐步加深,为了提高金融效率以及规避金融交易的风险,我国建立自己的金融期货市场已十分必要。尽管金融期货正如格林斯潘1994年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所表示的那样,提高了金融效率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但是,金融期货产品只是转移而并没有消除风险。相反,它使金融风险在金融风险转移过程中得以集聚和释放,从而可能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由科学、合理的监管层次所构成的严密监管体系,能够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能量,形成对金融期货风险的多重防控网,维护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从我国来看,构筑由政府监管、行业和交易所自律监管、交易机构内控所组成的三种性质、四个层次的监管体系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的保障。为此,需要对这一体系进行科学规划。
一、政府监管
    金融期货监管体系中的政府监管是指由专门的政府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期货立法对金融期货市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金融期货之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是因为金融期货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垄断、交易者非理性等致使“市场的完整性”受损的各种因素,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政府需要对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监管。此外,金融期货市场运行具有高风险性和外部性,二者结合所带来的金融风波有时会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后果,政府对于防范和控制该后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与其它层次的监管相比,政府监管具有全面性和全局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也表明政府监管在金融期货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政府监管的全面性表现在它对所有的交易所、交易者和所有的金融期货品种进行监管。全局性表现在政府对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监管时,要考虑整个金融期货市场的效率和安全均衡,突出地表现在政府监管的基本目标上。这一基本目标借用詹姆斯oEo纽萨姆代表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给美国众议院的报告中的话来说就是“市场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市场的完整性包括期货市场的经济完整性、市场的金融完整性和市场运行的完整性,防止市场扭曲和操纵,避免合约清算和结算系统的中断,保证客户委托经期货经纪商的资金安全,并实现期货市场的运行完整。
    根据政府监管的上述特点和作用,建立我国对金融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方面,要有科学和明确的目标。依据当代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在确立我国政府监管的目标时,我国要同时注重效率和安全。虽然金融期货监管的效率目标和安全目标具有相冲突的一面,但实现安全目标对市场运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如果交易双方对履行产生怀疑,如果规则或监管政策不明晰,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降低效率和错误配置资源,因此,效率和安全亦具有一致性。效率和安全并重和协调必然使我国的金融期货政府监管的目标选择为维护市场的完整性,因为只有维护市场的完整性才能发挥市场机制的高效,也只有维护市场的完整性才能实现金融安全。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围绕金融期货政府监管的目标,我国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以及关于期货交易所设立、金融期货品种的批准、对金融期货交易者和其他参与者的管理等制度,使我国的金融期货政府监管有着明确的法律和规则。
二、行业自律监管
    行业自律监管介于政府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监管、交易机构内控之间,是具有准自治性质的金融期货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行业自律监管最大特点在于它立足于金融期货行业的整体利益,从本行业生存和发展出发,力求弥补其他层次监管所存在的不足。例如,政府监管可能存在政府因考虑其他目标而不合理地牺牲金融期货行业的利益的情形,且政府监管本身有“失灵”和“时滞”等问题;交易所监管和交易机构内控也存在仅考虑自身利益的狭隘性。这些不足的存在需要金融期货的行业自律监管来弥补。
    回顾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期货试点,由于没有金融期货业协会对从事金融期货业人员和机构采取统一的准入资格和纪律约束,导致交易机构和交易人员等相关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各自为战,且在对金融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贸然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最后毁灭了整个市场,给我国发展金融期货市场以重创。构建金融期货行业自律监管,我国应吸取以前的教训,在考虑金融期货市场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利益基础上,通过会员资格管理制度、行业规则、稽核和纪律程序、仲裁和宣传教育等来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发挥协调作用,确保实现金融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期货业协会(CFA)及其制定的各项制度是在认识到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性并借鉴英美等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作为交易所监管与国家监管之间的一种重要补充,CFA比国家监管有更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比交易所监管又有更大的强制性和社会性。CFA为未来的金融期货的行业自律监管提供了可能的组织框架,其成立至今在会员从业资格的管理、职业行为准则等方面的经验也为金融期货的自律监管提供了重要借鉴,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CFA各项制度还远未完善,在审计、监督经纪商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并需建立与交易所监管、政府监管相配套的稽核制度和相关程序。二是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相比具有更大的虚拟性,也更复杂,风险更大,监管更难,CFA应根据金融期货市场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三是CFA在制定有关监管制度时不能只服务于政府监管,而要有自己独特的立场,那就是一切服务于期货行业的整体利益,真正起到协调各方利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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