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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学习辅导之公司治理(2)

www.zige365.com 2011-8-18 15:28:4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七)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

12、期货公司有关报告制度:

(一)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第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第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第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第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变更名称;

第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第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第九,其他情形。

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二)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

第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其他情形。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例题: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 )情形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A、自身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B、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C、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D、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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