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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考试大纲

www.zige365.com 2007-4-13 17:02:3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二十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享有以下权利:

    ()代表设备监理机构独立执行本专业设备工程监理任务,参与重要设备形成各阶段管理。

    ()对选择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储运、组装、测试、检验等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组装与测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对设备形成的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等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

    ()对项目执行中费用拨付、追加、扣减提出建议,并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对项目执行中,在违反承包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有关方面和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在合同期内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赋予的职责,对其负责的监理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为委托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不得参与对设备监理项目有影响的经济技术活动。

    ()严格保守有关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只在一个设备监理单位执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是设立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担任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或.代表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独立执行监理业务人员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设备工程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受聘担任工作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其注册设备监理师专业分类和数量配备,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并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121后施行。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下进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由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设备工作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  《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四条  考试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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