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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真题及答案讲解(9)

www.zige365.com 2010-12-3 15:39:2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5.丁某(男)死后留有存款25万元,其于生前立遗嘱声明儿子继承20万,赠给侄子5万元。丁某儿子和侄子均于丁某死后次日得知遗嘱内容,但到三个月后分割丁某遗产时,两人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任何意思表示。关于丁某遗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丁某儿子视为放弃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放弃遗赠
  B.丁某儿子视为接受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接受遗赠
  C.丁某儿子视为放弃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接受遗赠
  D.丁某儿子视为接受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放弃继承
  【答案】D。本题考核的是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和受赠人应对是否接受遗产作出较为明确的意思表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三个月后两人均未做出表示,故受赠人视为放弃,因此排除B和C。
  26.2008年老张夫妇收养了3岁的豆豆,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关于豆豆与其亲生父母及老张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豆豆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B.豆豆与老张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系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C.豆豆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豆豆的亲生父母与老张夫妇协商确定
  D.豆豆与老张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收养的效力。收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问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与子女是一样的。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已因收养的成立而解消。因此,豆豆与其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消失,与养父母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7.蒋某(男)想收养弟弟的女儿小玉为养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蒋某的收养行为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蒋某与小玉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B.小玉不满14周岁
  C.小玉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玉
  D.蒋某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答案】D。本题考核的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被收养人的条件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年满30周岁;(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本题选项C符合条件,但却不是收养人的条件。不要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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