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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审计责任与审计假设的界定

www.zige365.com 2008-9-3 12:00:3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中所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公众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审计责任不仅仅是审计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如何界定审计责任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探讨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审计责任作为审计理论体系中的一个要素,应放在审计理论体系中来分析,从体系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界定审计责任的依据。

  一、审计假设——审计责任的下限
  审计假设是审计理论体系的基础,同时也是判断审计责任的重要依据。莫茨和夏拉夫认为:“几乎所有的假设均与审计人员的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对审计所依赖的假设没有一个清楚的表述,那么就根本不可能对审计人员的责任作出令人满意的规定。”也正是这个原因,使两位学者非常重视审计假设的研究,建立了比较合理的审计假设体系。这些假设隐含了审计责任的一定内容。比如第一条假设——“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是可验证的”,只有报表和数据具有可验证性,审计人员才能通过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依此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因此,根据这一假设,出现了证据理论、验证程序、概率论的应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界限,即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建立在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是可验证的基础之上的。
  再比如第六条假设——“缺乏确凿的相反证据时,被审计单位过去被认为是真实的东西,将仍然是真实的”。当审计人员对期末余额进行审计时,就已经假定期初余额是真实的,否则就应对期初余额进行验证,而期初余额又涉及前期的数额,这样就必须无限往前推,审计人员的责任就永无止境。因此,只有承认这一假设,才能将审计人员的责任确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后来的许多审计学者,包括英国的汤姆。李和戴维。费林特、加拿大的安德森都是在继承莫茨和夏拉夫审计假设思想的基础上进行拓展的。可见,审计假设为明确审计责任界限提供了理论依据,没有审计假设,审计人员的责任界限就没有立足点。

  二、审计准则——审计责任的上限
  从审计质量的角度考虑,遵守审计准则并不意味着就达到了最高的审计质量,而是达到了审计质量的山东经济学院会计系最低要求。但是从审计责任的角度考察,这最低的质量要求却是审计责任的法定上限,因为它证明审计:工作已经达到公认的要求,表明审计人员已履行了其法定的职责。只有对那些没有达到审计准则要求的行为才追究其责任。
  使审计准则成为审计责任上限的另一个原因是,目前的审计准则已直接指明或规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安德森认为:“将审计准则分为一般准则、外勤准则和报告准则,反映了审计责任的三个方面:它是什么,它做什么和它报告什么。”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也规定:“由委员会颁布的审计准则和程序应:①定义审计责任的性质和程度;②向审计人员提供履行其责任即对财务报告表述的可靠性发表一个意见的指导。”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在《国际审计准则——指导审计的基本准则》中指出:“本准则阐述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和执行审计业务应时刻遵守的规定。”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在第16号审计准则公告第13段中也指出:“审计人员不是担保人或保证人,只要审查工作遵守了公认审计准则,他就完成了自己的专业职责。”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同样明确规定:“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另外,考察“公认审计准则”(GAAS)的产生和发展,也会发现审计准则在界定审计责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1941年2月,鉴于报表使用者对报表信息真实性的强烈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5EC)发布了第21号“会计系列公告”,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CPA)说明“是否按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AICPA进一步发展了公认审计准则的概念,并在1948年设计出了九条公认审计准则,包括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但是,公众对公认审计准则并不满意,认为这些审计准则并未对CPA提出全面的要求,特别是缺乏对CPA责任的说明,于是AICPA在1954年又增补了一条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应就财务报表发表一个总的意见,或者说明不能发表意见。根据这一准则,在任何情况下,审计人员一旦与财务报表相关联,就应说明他的工作的特性及承担责任的程度。由此形成了影响整个审计界的十条公认审计准则。可见,明确审计责任已经成为制定审计准则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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