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审计师考试考前复习资料: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精讲第一章
|
|
|
|
|
第一章 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涵义、特点和本质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或行为规范的总和)。 特点: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 2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 3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 4 )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本质: (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2 )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二节: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法律价值,即法的价值是法对于满足个人、群体、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律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法律理念影响具体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实践活动。 我国法律的形式: ( l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比法律更严格的特殊程序。 ( 2 )法律。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它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 3 )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国。 ( 4 )地方性法规。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6 )特别行政区的法。它是依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 7 )国际条约。我国同外国以及国际组织缔结或我国加人的国际条约(如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或者由我国政府声明承认参加后,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我国法律的一种形式。 以上( 4 ) ( 5 ) ( 6 )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只及于该地方,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熟悉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第三节: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1 .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家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2 .熟悉法律事实及其种类 第四节: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1 .法律行为及其特点 广义上理解,作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狭义上理解,法律行为是指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 2 )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 3 )应是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 3 )标的合法。 ( 4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3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4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5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
| |
|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
 |
相关新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