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的具体权限有: (1)要求提供资料全 (2)检查权 (3)调查取证权 (4)制止权 (5)处理处罚权 (6)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 (7)建议权 第五节:审计管辖权的原则以及审计管辖权的转移 审计管辖是关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分工的制度。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从审计法的规定来看,确定审计管辖有三个原则,即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指定管辖原则。 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是有限制的。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事项,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