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消费税 5.熟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6.了解纳税地点 消费税: 1.消费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消费税共有 14个税目。其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白酒、卷烟实行从量定领和从价定率复合征收,其他均采用从价税,税率自3%至45%。 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 税目 从量计税的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卷烟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 000支) 150元 比例税率 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含50元,不含增值税) 45% 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 30%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薯类白酒 0.5元/每斤(500克) 20% 2.黄酒 吨 240元 3.啤酒 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上的(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 250元 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下 220元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每吨 250元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或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油 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 0.2元/升 航空煤油、燃料油、柴油 0.1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小气车 根据排气量的大小,确定不同的税率 3%,5%,9%,12%,15%,20%等 九、摩托车 3%,10%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10 000元及以上/只)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实行从价税的,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款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购货方的款项。销售应税消费品发生价软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应当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计税依据: ① 凡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例如: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果纳税人用于本企业基建、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的自制消费品,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就应依法通过公式换算出组成计税价格,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消费税税率) 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该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十(1—消费税税率) ③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 l一消费税税率) 4.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消费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消费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外,其应税消费品实际销售数量为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3)从量从价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从价复合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应纳税额计算的方法是: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算出不同计税方法应交纳的税额,然后将二者相加。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5.熟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6.了解纳税地点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