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审计师考试考前辅导资料:考试高分突破辅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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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财政法概述 1 .了解财政法的涵义、原则和特征 2 .了解财政法的体系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 1 .掌握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 .掌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3 .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三)预算法 1 .掌握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2 .掌握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收支范围 3 .掌握预算编制 4 .掌握预算审批和备案 5 .掌握预算执行和调整 6 .掌握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一节: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以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 1 .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按照一定的评估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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