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 书面通知其开户摄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税收优先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代位权、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4.熟悉税务检查的具体范围 5.了解税法的涵义和内容 6.了解我国现行税制建立的原则 7.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