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当事人取得票据的途径主要有:
(1)从出票人处取得;
(2)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等方式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3)依照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票据。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时效届满等事由而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5.票据权利的补救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7、利益返还请求权
【示例】
1.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限是自出票日起( )(2006年试题)
A.2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答案】D
2.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答案】D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票据丧失后的救济途径包括( )。
A.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B.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
C.仲裁、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D.仲裁、挂失止付、提起诉讼
【答案】A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六、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抗辩事由是基于票据这个客观物体而发生的,故称物的抗辩;又因该抗辩事由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绝对抗辩。包括:
(1)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
(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如已付款或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这类抗辩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只能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当持票人发生变更时,这种抗辩便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事由对新的债权人行使抗辩。按照抗辩人的不同,人的抗辩可分为两类:
其一,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包括:
(1)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
(2)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其二,仅可由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里的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包括:
(1)基于基础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如直接当事人间欠缺对价的抗辩,原因关系无效的抗辩等。
(2)基于票据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如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抵销或债务免除的情形,票据债务人可对持票人行使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即对于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和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示例】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解析】选项ABD属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不涉及票据权利问题,故排除之。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题中所说的背书不连续,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是可以行使抗辩权的。
2.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未到期 B.持票人前手不依约履行合同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AC【解析】基于票据本身内容而影响票据权利实现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因票据的基础关系而进行的抗辩则只能对直接相对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