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应由审计人员从事的法定审计业务,社会审计组织不得与其他机构进行收益分成式的业务合作,但社会审计组织所聘请其他机构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以及各社会审计组织之间的业务合作不在此限。
8.审计人员和所在的社会审计组织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用本人或本组织的名义承接、执行业务。
2002年6月,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形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共9章51条,包括总则、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等内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