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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法律知识票据法辅导_汇票

www.zige365.com 2011-3-16 9:47:1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011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七章辅导:汇票

汇票

1、汇票概念与分类(P526)

(1)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特征

①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②属于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本票)

③须经承兑

④付款日不同——见票即付、定日付款

(3)分类: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2、汇票出票(掌握P527)

(1)概念与记载事项

①概念: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②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应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例题1】(2005、2008初)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效汇票必须记载的是:( )。

A.付款地

B.出票日期

C.付款日期

D.出票地

【答案】B

【例题2】(2006初、2007初)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人签章

E.出票原因

【答案】ABD

(2)汇票出票的效力

①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承兑和付款责任

②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③对付款人的效力——当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承担付款的义务

3、汇票的背书(掌握P528)

(1)概念与分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①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②设质背书: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为目的的背书。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③委任背书:持票人委托他人收款而为的背书。应当以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2)背书的格式

①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名称和背书日期

②可以记载的事项:例如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不得记载的事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例题】(2008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

A.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B.在条件成就时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C.不管条件是否成就均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D.在承兑后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答案】A

(3)背书的效力

①票据由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转移

②背书人负有担保责任

③持票人的权利证明

4、汇票的承兑

(1)概念和效力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的顺序

①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应提示承兑。

②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5、汇票的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1)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

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

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票据的付款(掌握P530)

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汇票追索权(掌握P531)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程序:取得拒绝证明;通知拒绝事由;确定追索对象

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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