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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票据法之本票及支票

www.zige365.com 2011-3-16 9:48:2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011年审计师法律知识票据法:本票及支票

三、本票

1、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我国的本票特点: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本票;自付证券;出票人仅限于央行批准的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3、本票必须记载事项(P533)

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四、支票

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无须承兑,见票即付。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记载事项(P533)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例题】(2008初)支票上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付款金额

D.收款人名称

E.出票人签章

【答案】CD

【例题】(2009中)支票上的下列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出票人签章

【答案】A

3、其他规定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3)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六、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P535)

1、刑事责任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有票据欺诈行为而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2)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违规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处分

(3)票据付款人故意押票、拖延支付的,予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处分

(4)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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