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只计算合格产品营业收入,不计算残次品营业收入;
(3)只计算基准价部分收入,不计算附加价部分收入;
(4)将营业收入列入往来账户长期挂账,不通过“营业收入”账户核算;
(5)违背配比原则,只记收入、不转成本;或少记、不记收入,只转成本。
3.核实营业收入交易的截止期
方法:检查决算日前后一周或十天的有关收入记录,核对、比较有关的发票、运单以及收据,确认收入的截止期是否正确。
审计中注意关键日期:发票开具日期、记账日期、发货日期(服务业则是提供劳务的日期),这三个日期在同一会计期间则表明记录是正确的。
低估收入:如果发货运单显示货物是在本报告期发运的,而相应的收入是在下一报告期计入的,就属于低估收入;
高估收入:如果已计入本期的收入是“应收账款”账户的日期,而相应的产品出库单存根与运单或提货单日期在下一会计期间,表明是高估了收入。
对不正当的收入记录要进行调整,在确定了正确的截止期基础上再进行有关方面的进一步审查。审查时可从明细账为起点追查决算日前后会计凭证,也可以从决算日前后销售发票为起点追查发运单和明细账,或者从发运单为起点追查销售发票和明细账。
四、审查销售退回、折让及折扣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在企业的商品销售业务中是经常遇到的,而且又往往被用作调节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的手段。许多案例中,企业在第四季度记录大量销售,但年度结束后,接踵而来的是大量销售退回。如果企业把退回的商品重新作为新商品销售,表明存在舞弊可能。
1.销售退回的审查
(1)审查销售退回原因的合理性。
(2)审查销售退回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发生并确认销售退回时,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营业收入,同时冲减营业成本,增加库存产成品,发生的销售退回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通过“营业收入明细账”与退货凭证、退货入库凭证的核对。如果存在退货凭证,而在“营业收入明细账”中未予以记录,说明有可能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调高利润水平的问题;如果在“营业收入明细账”中有销售退回的记录,而无相关退货的原始凭证,则说明有可能存在隐匿营业收入、虚减利润、偷漏税金的问题。
还应当注意审查期末及下期期初发生的销售退回业务的真实性。有的企业为追求本期销售计划的完成,往往采用期末虚构销售,开出“空头发票”,下期期初再冲回的不当手法弄虚作假。结合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认可的大额销售。
2.销售折让与折扣的审查
(1)销售折让、折扣业务的真实性。
(2)折让、折扣比例的合理性。
(3)折让、折扣业务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正确性。按有关规定,发生销售折让、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审计人员应审查“营业收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以查明会计处理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