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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资格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资料之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www.zige365.com 2014-4-3 10:02:0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导语及核心内容:中国审计师考试网同步提示:2014年审计师资格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资料之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2014年审计师考试时间已确定为: 10月19日,广大学员抓紧时间学习,2014年审计师备战已经开始,每天进步一点点,贵在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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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检查、建议、公布)

  (1~4,是与取证权限有关的)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建议权)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公布权)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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