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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南

www.zige365.com 2007-4-11 13:17:0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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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医师类(中级)
  根据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上述所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
  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 5年;
  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年;
  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3、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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