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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5年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2月10日至3月5日(专业实践能力)

www.zige365.com 2015-1-21 10:00:2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导语及核心内容:江苏2015年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已公布:2月10日至3月5日(实践能力),报考人员于3月11日前进行现场确认,全省报考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30日。资格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可于4月10日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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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201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定于2015年4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考试命题、组卷和阅卷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工作由各市卫生局和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考务工作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各市考务组织工作由各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二、报名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并下载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2月10日至3月5日(春节期间除外)。

  2、报考人员于3月1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具体确认时间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确认报名资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现资格的聘书或聘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执业医师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另选社区卫生类专业技术资格相应考核专业的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工作单位的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各市审核报名人员报考资格的截止时间为3月19日,全省报考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3月30日。资格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可于4月10日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相关政策要求

  1、凡报考医、药、护、技等专业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2、报考专业须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按规定专业报考。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报考全科医学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全科医学专业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注册证书。上述报考人员可按照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医(2012)11号)要求,申请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报考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学位)。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报考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后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报考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报考药学类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报考医技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于2008年之后入学的在职教育取得的学历,需要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

  晋升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卫生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转评报考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卫生(医、药、护、技)专业资格,且取得卫生管理类专业或卫生类专业学历(学位),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

  4、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升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卫生高级资格。参加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须报考非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相应专业。取得的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6、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国外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远程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全日制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交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南京市上海路203号)或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请各市、省直各单位及时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委人事处(025-83620623)或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25-83620823,83620833)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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