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有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根据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士:药、技)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初级(师: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药、护、技初级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2年; 
  5、取得卫生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四)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 
  1、凡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人员,其学历取得的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 
  2、符合申报条件的2012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2010年及以后毕业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临床医学类资格考试,须按卫生部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有关事项说明:见附件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 
  (1)个人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25日止。 
  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盖章的《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照片采集并签名确认(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见附件)。经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考生申报信息将不予再更改。 
  (2)集体现场确认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报名点与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三)报名地点及其范围:见附件 
  四、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