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攀枝花市进行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公司及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五条 攀枝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区物价部门负责对物业公司服务等级的审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范围即除别墅以外的住宅楼。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服务等级定价制度。服务等级根据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评定。
第九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各等级的政府指导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物业公司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成员名单; 5.物业管理项目确认书; 6.申请核准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服务等级原则上每年考评一次。经考评达不到四级标准的,需经整改达到标准后,方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来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补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形式
第十五条 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管理企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