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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2012)

www.zige365.com 2012-2-4 14:20:1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六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
  (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管委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反映住宅小区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
  (四)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并监督执行;
  (六)检查、督促住宅小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七)协助、配合居委会搞好有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管委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管理服务事项、权限、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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