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3. 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分类实施的原则
分层推进的原则
分步达标的原则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4.4.3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1. 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5)少数股权
2. 附属资本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
(2)一般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
3. 扣除项
(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