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7.6.4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7.6.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7.7 合同法律制度
7.7.1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 合同的概念
2.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7.7.2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