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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辅导:公共基础精编复习要点68

www.zige365.com 2009-4-29 14:26:5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八章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类别 细分 内容
公司法律制度 法律 2006年1月1日,新 《公司法》开始实施,共219条。
 公司的概念 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设立制度 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公司资本制度 特点:资本法定;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格不得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破产法律制度 法律 2006年8月27日,《破产法》正式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相关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应将决议作会议记录)
 破产程序 概念: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实行一审终审。
  重整程序:债务或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提出申请,旨在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和解程序:为了中止破产程序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到破产分配开始前提出的,和解内容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破产和解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方能生效。但它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
  清算程序:包括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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