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④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真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6.1.6 存款合同
1. 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客户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 存款合同的订立
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帐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客户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 存款合同的内容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客户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
4. 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更广泛的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