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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前辅导资料:公共基础课堂讲义第八章(2)

www.zige365.com 2009-7-13 13:38:40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刑法之所以在贷款诈骗罪之外,再新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主要是为了加大打击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力度。从行为特征上看,本罪于贷款诈骗罪虽然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本罪于贷款诈骗罪有一定区别:一是本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三是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4)证券投资资金。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10.洗钱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刑法》中的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除这几种违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也就不能构成洗钱罪。在主观方面,洗钱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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