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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考前辅导资料:公共基础课堂讲义第七章(2)

www.zige365.com 2009-7-6 14:33:0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7.3 担保法律制度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 人的担保

  (2) 物的担保

  (3) 定金担保

  7.3.2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7.3.2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①《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的规定。

  ②《物权法》未作规定的我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③《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7.3.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变化:

  (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3)正在建造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

  (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抵押人及其动产的抵押做了特别规定,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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