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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相关知识点归纳-1

www.zige365.com 2012-2-17 14:46:3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公共政策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等

【1】我国实行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什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环保专业工程设计;

(二)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 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条件是什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4】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权力、义务有哪些?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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