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为规范华侨及外国人可依下列方式投资台湾的证券:
①投资由台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发行并于台湾岛外销售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
②投资台湾证券;
③投资由台湾发行公司在岛外发行或私募的公司债;
④投资由台湾发行公司参与在岛外发行或私募的存托凭证;
⑤投资由台湾发行公司在岛外发行、私募或交易的股票。
(12)《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颁布实施于1990年10月5日,其后经14次修改,是台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的重要法规之一。主要内容包括:规定融资、融券的条件、标准及程序,融通账户的设立,融通的申请及偿还,融通担保品的补缴及处分等。
此后陆续有1995年7月18日的《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l995年7月18日的《安泰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l999年1月7日的《环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等。
(13)《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于1989年8月18日,其后经两次修改,是台湾证券市场存管业务的根本性制度。主要内容是:规定证券集中存管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证券集中存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行为准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