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这一规则,股票发行人申请办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股票登记申请。
②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
③承销协议。
④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
⑤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证券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本次登记的持有证券数量等内容。
⑥证券有限售条件的,还需提供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证券持有人类别。
⑦凇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还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⑧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⑨证券首次发行的,还需提供证券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⑩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⑩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权证发行人申请办理权证发行登记,除应当提供上述⑤至⑩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权证登记申请、有权机构关于权证发行的核准文件、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基金登记。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要进行基金登记。基金登记的办法是参照股份登记的相关内容来办理的。
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募集登记,除应当提供上述③至⑩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基金登记申请、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基金合同、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债券登记。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除应当提供上述③至⑩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债券登记申请、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记账式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办理记账式国债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向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认购结果视为证券发行人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之一;登记结算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通过网下发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网下发行证券持有人名册,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
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证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后,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由于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证券发行人申请对证券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登记结算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登记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