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对《商法典》进行修改。强化了传统的公司监事的职能,要求公司监事须独立于董事会;外部监事应从“一名以上”增加为“至少一半”,从“过去5年未在公司任职”限定为“未曾在公司任职”,任职期限由3年增至4年。与此同时,大公司可选择不设监事而在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每个委员会须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外部独立董事须占过半。
2003年对《注册会计师法》进行全面修改。对注册会计师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对审计师的监管,在原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基础上,新设注册会计师及审计监督委员会(CPAAOB),强化了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纪律检查;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禁止对大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披露在公司的权益,定期更换业务委聘审计师及复核审计师,不得在最近或下一个会计年度任职为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
日本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比较多地借鉴了英、美两国的监管经验及有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