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以B股、H股、N股为突破口,ADR、GDR,1993年在日本发300亿日元债券,标志我国主权外债发行起步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QFII)1982年 日本野村证券成为第一家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外资证券,1985年我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现责任公司,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标志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有5年过渡期,(B股、33%3年、49%、1/3)2002年7月上交所颁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11月接纳野村证券上海代表处为首席会员,批准日本内滕证券直接申请B股席位;2003年5月27日,瑞士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2005年12月底,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际大河、高盛高华批准成立
(三)有条件开放境内企业投资与境外资本市场(Q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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