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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基础知识: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

www.zige365.com 2009-8-11 10:11:2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优先分派股息和清偿剩余资产

  当公司利润不够支付全体股东的股息和红利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股息;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  又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表决权受到一定限制

  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然而,在涉及到优先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如公司连续若干年不支付或无力支付优先股票的股息,或者,公司要将一般优先股股票改为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时,优先股股东也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股票可由公司赎回

  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但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发行可赎回优先股股票的公司赎回股票时,要在优先股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地加价,使优先股股票的赎回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从而使优先股股东从中得到一定的利益。

  (三)发行和投资优先股

  1.发行优先股的意义。

  (1)防止股权分散化。优先股不具有公司表决权,因此,公司出于普通股发行会稀释其股权的需要,在资本额一定的情况下,发行一定数额的优先股,可以保护原有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经营权的控制。

  (2)维持举债能力。由于优先股筹资属于股权资本筹资的范围。因此,它可作为公司举债的基础,以提高其负债能力。

  (3)增加普通股股东权益。由于优先股的股息固定,且优先股对公司留存收益不具有要求权,因此,在公司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提高优先股的比重,会相应提高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提高每股净收益额,从而具有杠杆作用。

  (4)调整资本结构。由于优先股在特定情况不具有“可转换性’’和“可赎回性”,因此在公司安排自有资本与对外负债比例关系时,可借助于优先股的这些特性,来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从而达到公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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