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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www.zige365.com 2012-4-25 11:33:1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一)监管主体

    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已按照《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出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    2.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财务顾问执业规范,组织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培训。财务顾问可以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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