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执业药师>报考指南>正文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证书注册制度

www.zige365.com 2011-10-25 15:02:54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