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执业药师>报考指南>正文
执业药师考试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制度

www.zige365.com 2011-6-15 14:13:31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十六条 被撤销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前6个月,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程序,经认证考核合格后可延期5年。

第十八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