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及核心内容:住建部筑给排水设计规范:节水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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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重庆;
• 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标准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4、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汽车抹车水。
•5、表中用水量为全部用水量,当采用分质供水时,有直饮水系统的,应扣除直饮水用水定额;有杂用水系统的,应扣除杂用水定额。
•2)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的节水用水定额。
•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使用要求可按表1.1.14-2确定。
旅馆和医院进行初步设计时,可按表1.1.15综合用水量标准选定。
表1.1.15 旅馆和医院生活综合用水量及小时变化系数
建筑物名称 |
单位 |
生活用水量标准
(最高日)(L) |
小时变化系数 |
备 注 |
旅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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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括除消防用水及空调设备补充水外的其他部分综合用水量;
2、医院不包括水疗、泥疗等设备用水。 |
中等标准 |
每一床位每日 |
300~400 |
2.0 |
高标准(有热水供应) |
每一床位每日 |
1000~1200 |
2.0~1.5 |
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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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病床以上 |
每一床位每日 |
500~800 |
2.0 |
101~500病床 |
每一床位每日 |
1000~1500 |
2.0~1.5 |
500病床以上 |
每一床位每日 |
1500~2000 |
1.8~1.5 |